出口货物的核算
一、出口货物的经营类型有:
1) 贸易出口
2) 来(进)料加工出口
3) 补偿贸易出口
4) 援外出口
二、出口货物的程序(各类型出口、基本程序基本相同)
1) 订方案(出口什么、怎样出口、进行国际调查)
2) 组织对外成交(询盘(价)、发盘、还盘与反还盘、接受)
3) 签订出口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出口合同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 合同首部: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日期、地点、双方名称、地址等。第二部分 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和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值、装运、保险、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第三部分 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的文字和份数以及缔约双方的签字等。
4) 执行出口合同
5) 交单结汇:货物运出取得提单后,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正确备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全套出口单证及时送交银行审核,办理结汇手续。
6) 收汇核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该单是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证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7) 出口退税
8) 处理索赔
三、流通企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代理出口销售、委托代销、援补、在会计上的核算。
1) 出库发往海港待装时
借: 待运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 货物装运后,根据出口全套单证通过银行办理承兑单时
借: 应收票据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同结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待运发出商品
3) 根据关税缴纳凭证支付关税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4) 如果银行扣收托收手续费,根据水单: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汇总损益
贷:应收票据
5)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前,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关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海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出口单位在向银行交单时,银行必须凭盖有“放行”单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银行不予受理。因此,必须在积极结汇的同时,必须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6) 办理出口退税按政策规定,填退税申请表、并附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原进项增值税发票、银行结汇单等全套单证
a. 会计处理
(1) 国内销售
借: 应收帐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2) 不免抵部分计入出口成本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 应交部分计入应交税金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额)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 申报出口免抵退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税金(出口退税)
7) 出口退关及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
a. 接到退货通知后,由业务部门及时与储运、财务部门联系,落实退回商品的运输及货款的处理。在取得退回商品的运单后开具入库通知单,随附应冲转的原发票(复印件),交财务部门据以冲转出口销售收入及成本。
b. 有关退回商品的国内外一切费用,连同出口时支付的国外、国内费用,暂时作“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明原因后,如属我方责任,经批准转入“营业外支出”,如属供货方责任,应责令其赔偿或支付,如属国外客户的责任,相关费用应由对方负担,如我方已支付,应从退回货款中予以扣除。
c. 如退货后,就地委托其他国外客户寄售或经销时,先冲销原销售分录,再按寄售或经销的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
(1) 货物被运回仓库、根据进仓单作:
借: 库存出口商品
贷:待运发出商品
(2) 出口货物如因故遭国外退货,收到运回货物的提单:
借: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贷: 应收票据
同时结转成本
借: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 库存出口商品
待退回货物入仓后
借: 库存出口商品—XX
贷: 库存出口商品—退货专户
(3) 将退回的货物,原支付国内外费用,均暂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冲回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运费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保险费
(4) 退回货物,在退回入库前发生的国内费用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银行存款
(5) 待决的国外退货损失,按财产损失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
(6) 假若国外退回货物不再运回国内,改为委托国外寄售时,应由双方签订寄售协议,并由国外客户出具收货收据,据以调整原分录
借: 委托代销商品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应收票据
(7) 因出口销售货物退回发生有关出口退税处理,应区别两种情况:
在未办理出口退税前,这部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退货与退税无关,不作处理;
在办理出口退税后,退税款未实际收到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 出口退税
当退税款已通过银行转入存款户时,作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进口货物的核算
一、进口货物的类型
1、 自营进口
2、 代理进口货物
3、 进料加工进口(从国外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等,经过加工后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其中进口是该项业务的一个环节,由于进料加工业务其及原材料及成品“两头在外”因此国家对进口料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 易货进口 一种非货币性交易
5、 代销国外商品
二、进口货物的程序
1、 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
2、 对外成交和签订合同
3、 履行进口合同
4、 到货接运和报关:涉外企业在进口商品到港后,要办理到货接运和海关报关手续。
5、 接货、验收、拔交 进口货物到港后,由港方负责卸货,在卸货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发现短缺及时填写“短缺报关单”交船方签字。并根据情况保留向船方索赔权的书面证明。卸货发现残损应将其放在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机构检验后作处理。
6、 进口索赔 如果货物到港后发现数量、质量残损等问题,凭中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索赔依据。凡发现问题,商检机构均出具检验证书,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并判明责任归属。
1) 如果商品的规格、品质与合同不符,属于出口商的责任,应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2) 如果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以及属于运输公司的过失造成的商品残损,属于运输方责任。
3)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的其他事故发生,致使商品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范围。
三、国内成本与国外费用
1、 国外费用:一般是以外币支付的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统称为国外三项费用,此外还包括理赔款等支出。涉外业务发生的国外费用,在会计上没有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独立核算,而是将其分别作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或增加进口销售成本处理。
1) 运输费 (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联合运输等)
2) 保险费 (这并非是一般的保险,而专指国际进口货物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的能遭到的各种风险,在永保责任范围条款里规定的保险险别有基本险和附加险。)
3) 佣金 按价格条件或合同规定,付给代理商或其他中间商,因介绍交易而取得的报酬。有佣金
A、 佣金的种类
在国际进出口货物中常用的佣金有三种
① 明佣 (不作帐)
② 暗佣
③ 累计佣金
4) 理赔 (金额由受损方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提出)
5) 国外费用的核算:
因在国外发生的费用,国际通用的作法是采用蓝字对方结转法。
A、 如果进口公司收到外运公司转来的国外运费发票
借: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贷: 银行存款
也可作:
借: 商品采购
贷: 银行存款
B、佣金 分录
借: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贷: 应付外汇帐款
对外理赔的帐务处理
借: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贷: 应付外汇帐款
三种佣金的不同处理
佣金分录的类型:
明佣:买方按扣佣后货款净额付给卖方,卖方不支付佣金
暗佣: A、汇付—买方按含佣金额贷款付给卖方,卖方另行汇付佣金,必须作分录。
B、 议扣—议付时扣佣,吸收入收汇分录
累计佣金:另作分录
2、 国内成本的核算
出口货物的国内成本,在流通企业是由货物的购进价加应分摊的国内费用和出口未退税部分而构成。
在生产企业则由生产成本加应分摊的各项管理费和国内费用以及出口未退税部分构成。
出口货物成本的计算。在会计上是“一笔一清”,销售一笔结转一笔成本的配比结转成本法。
出口货物销售结转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全月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认定法。五种
涉外企业主要采用个别认定法
为了具体说明出口销售成本的不同方法,举例说明
甲 涉外公司2003年12月份库存出口商品A品种的进、销、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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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收 入 |
发出(数量) |
结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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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单价(元) |
数量 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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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结存 |
300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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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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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购进 |
200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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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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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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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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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购进 |
300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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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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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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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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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购进 |
200 2.50 |
|
400 |
A、个别认定法 也分批计价法 分批实际成本法 具体操作是按第一批销售货物的购进成本或第批成本加以认定的一种方法。采用个别认定法一般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存货项目必须是可以辨别认定的,二是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据以了解每一个别存货或每批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上表,期末商品结存数量为400,经分别确认结存数量400中有:期初结存100,第一批购进50,第二批购进200,第三批购进50,购期末结存商品进价成本:
批 法 数量 单价(元) 金额
期初存货 100 2.00 200
第一批购货 50 2.20 110
第二批购货 200 2.30 460
第三批购货 50 2.50 125
期末存货成本
895
B、先进先出法:以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为这一假定根据,即在每次发出时都是假定发出的是库存最久的货物,期末货物则是最近入库的货物。
上图中A产品期末结存数量为400。按先进先出法计算,从最后一批购进向前推算:
第三批购进: 数量200 单价2.5元 余额500元
第二批购进: 数量200 单价2.3元 余额460元
期末结存为960元。
C、加权平均法:以公式来说明
加权平均单价 = 期初结存金额 + 本期购进金额—本期非销售付出金额
期初结存数量 + 本期购进数量—本期非销售付出数量
期末结存金额 = 期末结存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本期销售进价 = 期初结存数量 + 本期购进金额—本期非销售付出金额-期末结存金额
D、移动平均法:每当新的一次进货单价与账面单价结存不一致时,就使用计算加权平均单价的公式,重新计算一次结存商品的平均单价的一种方法。
E、后进先出法正好与先进先出法相反。
四、出口退税与进口纳税
国家对涉外企业出口的货物给予免、退税,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税收惯例。
一)、出口免、退税是基于税法对出口货物零税率的具体实施方式。
税率是零是指货物在出口时,其整体税负为零,不仅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应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能退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税不予免、退税,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
二)、出口免、退税的范围
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出口免、退税政策只适用于以下货物:
1、 贸易性出口货物,对于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指赠品、不作销售的展品、样品以及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离境货物等),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2、 生产企业承接国内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货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国外企业中标分包给国内企业销售的货物,可以比照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
3、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内销、外销,均不得作扣除式退税。
三、出口货物免、退税的方法
1、 出口货物免、退增值税方法有四种
a、 免、退税方法: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其进税额退税,它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会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
b、 免、抵、退方法: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的部分实行退税。
c、 先征后退的方法:货物出口时,先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货物出口后,再定期办理退税,在一般情况下,“先征后退”办法比“免、抵、退”税办法税负重,而且按:“先征后退”办法,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发依章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退税时,则只能退增值税。
d、 免税方法: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
2、 出口货物免、退税消费税的方法
出口货物免、退消费税主要职有两种方法
一是免税,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二是免、退税,适用于进出口企业。
四、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的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
五、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时间和程序
在出口货物结汇中,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应在半年或年终出口免、退税清算结束前(上半年5月31日前)收集齐全出口免、退税单证,按期上报,将出口免、退申报条件与申报免、退税需要提供的有关凭证列示如下:
1、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条件
a、 退税单位必须事先在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b、 申报退税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
c、 货物必须报关并已离境。
d、 免、退税税种只限增值税和消费税。
e、 已作货物出口销售的会计处理。
f、 必须附送有关凭证。
六、以生产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的核算说明
1、 出口货物实行登记制(出口退税登记证)
2、 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的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售货物计税。
3、 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账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出口货物报关的编号、货物计量单位、出口销售数量、出口货物销售金额、进项金额、税额、退税税种、适用税率、退税数额等。
4、 计算:
a、 当期纳税额的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 = 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当计算结果为正数时,说明企业内销货物销项额额中抵扣有余,应缴纳增值税,反之,计算结果是负数时,则应退税(实际应退金额,再根据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判断)
b、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FOB价 × 外汇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退税率
c、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 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应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 当期免、抵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② 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 0
d、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 当期出口货物FOB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收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七、生产企业增值税的免、抵、退税帐户体系
会计处理主要内容是:“零税出口销售收入,不得抵扣税额、应交增值税、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的调整等事项。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帐户。退税的实质,就是退“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的部分。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帐户,在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中,主要涉及“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和“未交增值税”二级帐户。
①“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帐户
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明细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帐户
②“出口退税”帐户
记录企业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额,用蓝字登记,退税后以发生退货,退关而补缴已退税款时,用红字登记
③“进项税额转出”明细帐户
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时,对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得抵扣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本明细帐户,当月“不得抵扣税额”发生额合计数应与本月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中的“不得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以红字作口述会计分录
④ 转出多交增值税
⑤“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